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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1142-1号

孙宇与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如皋市永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宇,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如皋市永嘉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1142-1号原告孙宇被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镇(如皋港区)长江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彬。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虹桥东村52幢3单元。负责人谢荣俊。被告如皋市永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永福村16组10号。法定代表人沈娟。

原告孙宇与被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如皋市永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宇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宇撤诉。案件受理费61535元,减半收取30765元,由原告孙宇负担。

审 判 员  邓黎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见习

书记员  葛洲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