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23号
原告:刘金赞,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被告:汪国军,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汪国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友强,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陈友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盛敏才,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庆轩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盛敏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赞与被告汪国军、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友强、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盛敏才、安庆轩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赞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汪国军、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友强、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盛敏才、安庆轩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汪国军、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友强、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盛敏才、安庆轩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宜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钱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