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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财保23号

刘金赞与汪国军、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友强、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盛敏才、安庆轩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赞,汪国军,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友强,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盛敏才,安庆轩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23号

原告:刘金赞,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被告:汪国军,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汪国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友强,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陈友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盛敏才,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庆轩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盛敏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赞与被告汪国军、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友强、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盛敏才、安庆轩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赞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汪国军、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友强、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盛敏才、安庆轩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汪国军、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友强、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盛敏才、安庆轩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宜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钱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