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交执字第00096号

申请执行人高兰平、高国平与被执行人雷登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交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女,汉族,1968年4月12日生,山西省临县林家坪镇南圪垛村人,农民,现住高家圪台组11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乙,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生,山西省临县林家坪镇南圪垛村人,农民,现住高家圪台组117号。被执行人雷某,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生,农民,交城县下关街人,现住交城县下关新大街南九巷*号。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交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书面保证同意终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交执字第0009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明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吕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