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54号
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南镇信用社。住所地:辉南县。代表人:王玉杰,主任。
委托代理人:英涛,副主任。
被告:吕希森,男,汉族,住辉南县。
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南镇信用社与被告吕希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南镇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00元(减半后)、保全费5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传有
人民陪审员 :葛宝臣
人民陪审员 :李坤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 范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