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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执字第602号

周军选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军选,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周军选,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孙静,系该公司经理。关于周军选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43.88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61413100910001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9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建军

审判员  马维新

审判员  霍娜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立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