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495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丁芬,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9月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5)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丁芬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丁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被告人郑丁芬对被害人冯某某谎称自己代理的彩票生意利润丰厚,并让冯某某看了虚假的银行交易明细,以高利息回报向冯某某借款。2015年5月中、下旬,被害人冯某某先后通过手机转账等方式给郑丁芬32万元。随后,被告人郑丁芬将所骗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被告人郑丁芬供述、被害人冯某某的报案材料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郑丁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郑丁芬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郑丁芬对被害人冯某某谎称自己代理的彩票生意利润丰厚,并让冯某某看了虚假的银行交易明细,以高利息回报向冯某某借款。2015年5月19日、20日、21日,被害人冯某某先后三次在晋城市城区文体宫附近的办公室通过手机转账给郑丁芬30万元。5月30日,被告人郑丁芬又谎称急需用钱,在晋城市城区金华附近骗取冯某某2万元。后被告人郑丁芬将32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被害人冯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5月份,我在网上与郑丁芬相识,她说自己是做股权代理的生意,暂时需要资金就和我见面了。5月19日,她来到我办公室让我看了她的业务流水明细,证实她的生意可靠,提出向我借款30万元,每天利息3000元,借款时间一个月。当时,郑丁芬还带着她和爱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并给我留下了复印件。随后,我三次分别给郑丁芬转了两个5万元和一个20万元,共计30万元。5月30日,郑丁芬又说做股权生意的朋友急需资金,又向我借款2万元,我就又给她转账2万元。随后,我就联系不上她了。2、银行转账凭证及借条等,证实被害人冯某某多次向郑丁芬转款凭证及郑丁芬给冯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所书写的借条。3、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郑丁芬多次收到被害人冯某某转款的记录。4、被告人郑丁芬的供述,供认我与冯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见面后,我以做代理彩票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他借款,并承诺每1万元1天150元的利息,如果他急用钱就先还他,并让他看了我赌博盈利后银行账户上的流水明细,让冯某某相信我在挣钱,让他多投资。随后,我分四次向他以转账方式借款32万元,全部用于网络“时时彩”的赌博。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丁芬的个人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郑丁芬无异议,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丁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高利息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占为己有并进行赌博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丁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丁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郑丁芬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责令其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丁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丁芬退赔被害人冯某某涉案款32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郜万斌
代理
审判员 魏爱兵
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