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邦同,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朝春,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一审
被告:周宗建,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上诉人陈邦同因与被上诉人郝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3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邦同于2016年2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邦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邦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国富
审 判 员 李保山
代理
审判员 刘 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紫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