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203行审6号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喜建花不服食品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喜建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0203行审6号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何英,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晔,女,汉族,1985年2月23日出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喜建花,女,回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克拉玛依区沙湾老回民饭馆经营者,住址不详。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克区餐食行罚[2014]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不存在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明确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克区餐食行罚[2014]05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 慧

审 判 员  张 力

人民陪审员  徐新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