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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04民初字第18号

李金波与周东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04民初字第18号

原告:李某某,住抚松县。

被告:周某某,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守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曹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