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督63号申请人方国良。被申请人邵江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方国良与被申请人邵江飞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在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之前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督促程序。
代理
审判员 金晓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