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02531号原告王乾华,男,生于1957年11月3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告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民营经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2066072383。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乐成,男,生于1962年8月1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乾华诉被告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乾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乾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王乾华负担。
审判员 刘仕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云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