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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272号

吴真友强奸罪,吴真友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72号罪犯吴真友,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1)来刑初字第53号判决书中关于对被告人吴真友适用缓刑的判决。

二、被告人吴真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28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0.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真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真友减去有期徒刑七月(刑期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刘  涌  泉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