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337-1号原告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家海。被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月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盛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2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352元,由原告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 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银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