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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2978号

郑月仙与林登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月仙,林登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978号原告郑月仙,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原住罗源县,现住罗源县。被告林登拼,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审理原告郑月仙与被告林登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月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月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郑月仙负担。

审判员 余 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林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