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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民抗10号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金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金仁,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民抗10号

抗诉机关: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30号东方大厦4-7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金仁,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6号小区5栋5-7-1号业主。申诉人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陈金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星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2月21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桂市检民(行)监(2015)45030000141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星

审 判 员  梁 俭

代理

审判员  黄漓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丁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