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王奕珍。申请执行人姚建樑。上述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龙、朱静华,江苏××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叙根,男1947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47********,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西街***号。被执行人陈玲。王奕珍、姚建樑与顾叙根、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木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顾叙根、陈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王奕珍、姚建樑借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646元,由顾叙根、陈玲共同负担。因顾叙根、陈玲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奕珍、姚建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顾叙根、陈玲共同支付50464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0464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俩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俩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已将顾叙根、陈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玲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渎西街134号房屋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已查封。因被执行人陈玲在本院涉案较多,陈玲名下上述房产可在其他案件中依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王奕珍、姚建樑可届时参与分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顾叙根、陈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奕珍、姚建樑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由各协助查询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的被执行人陈玲名下房产在其他案件中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届时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木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跃辉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徐国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董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