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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186号

杜庆丰申请执行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庆丰,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杜庆丰,男,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

法定代表人:张明秀。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船山民保字第546号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鼎盛国际”金座公寓写字楼商业楼的公寓,现因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玲等七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玲等到七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鼎盛国际”金座公寓写字楼商业17楼全层660平方米的公寓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鼎盛国际”金座公寓写字楼商业、楼全层公寓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蔡其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