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民初387号

曹文兵与曾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文兵,曾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87号

原告:曹文兵,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曾卫,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原告曹文兵诉被告曾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曹文兵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文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安琪

二○一六年二月三异代

书 记员  孙宇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