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87号
原告:曹文兵,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曾卫,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原告曹文兵诉被告曾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曹文兵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文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安琪
二○一六年二月三异代
书 记员 孙宇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