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871号原告文创天下(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丹丹,女。委托代理人司亚明,女。被告上海宏蝠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周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羿龙,男。
原告文创天下(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宏蝠网络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单丹丹、司亚明,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羿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创天下(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湖南卫视〈呼啦〉手机互动APP技术商务区域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代理湖南卫视《呼啦》手机互动APP的广告信息发布业务,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12月31日,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招揽广告客户,向被告预付保证金400万元,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投放传媒发布广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共向被告支付保证金400万元。原告正常履行了合同义务,招揽客户投放广告,但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无法确保传媒发布的顺利执行,使得已经招揽的客户广告无法投放,双方就此进行了多次交涉和协商,而被告一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由于被告一直无法在约定的媒体上正常发布客户广告,原告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且原告为招揽客户已付出大量成本和精力,需要减少企业损失,因此向被告提出终止该合同并退还保证金。被告对此不持异议,但提出希望将合同维持到期满终止,并保证合同期满后立即退还保证金。2014年12月31日之后,该合同期满终止,原告由于自身经营压力确需现金维持,故多次向被告提出尽快退还。被告一方面答应退款,一方面以董事会未讨论等理由一再拖延。经原告一再催讨,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退还原告50万元,其余350万元仍然拖欠。原告认为,被告延迟退还保证金已经导致原告的资金损失和经营不便,被告应当按照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350万元;2、被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被告上海宏蝠网络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合同期内实际没有达成客户,由于湖南卫视原因无法达成合作,而合同中已约定电视台原因属于特殊原因,并非被告不作为,所以原告提出是被告原因其不予认可。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发生代理行为,所以不应当退还保证金。被告向原告支付的50万元是因为当时原告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与原告总经理私人关系而向原告转款,并不是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湖南卫视〈呼啦〉手机互动APP技术商务区域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承诺在本合同约定年度内完成约定归属目标市场(北京市、福建市)2000万销售额度,在签订生效后,向被告支付保证金400万元,作为年度完成业务指标保证金。双方关于任务指标保证金的退还抵扣约定,当原告按照双方协商的任务考核阶段及相对应的任务额度完成任务后,被告按照原告该任务考核阶段占全年任务额度2000万元的百分比例,退还400万元乘以该比例的保证金,或可在原告应付被告款项条目中约定抵扣。被告应为原告提供代理业务所需软件以及广告投放所需用户网络行为的数据支持,如被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提供或不配合原告向客户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与服务,视为被告违约,被告应向原告全额退还保证金。本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12月31日;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28日分别支付被告保证金100万元、300万元,被告于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收到400万元保证金收据。2014年6月1日,双方签订《湖南卫视〈呼啦〉手机互动APP商务区代理补充协议》,对2014年呼啦APP新增广告位价格政策等作了约定。2014年11月24日,被告董事长周某某原告发出主题为“回复:关于保证金退还的安排”电子邮件,主要内容:周全上次见面后就保证金的事情已经提交了相关的说明,原则上我和周全基本同意,现在主要是协调相关的执行细节!2014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退还“《呼啦》项目”保证金的公函,要求被告尽快退还400万元保证金,并要求被告收到公函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正式书面回复。12月12日,被告以电子邮件回复
原告:经过讨论,根据被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制定的可能的还款计划为在双方代理协议到期(2014年12月31日)之后,按季度退还总计400万元保证金,2015年1季度前退还50万元,2季度前退还100万元,3季度前退还150万元,4季度前退还100万元。其中不排除利用投资和营收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提前退还的可能性,方案的调整和修正,都在双方确认后执行。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呼啦》项目”保证金退款安排的答复,主要内容:其收到被告关于同意退还“《呼啦》项目”400万元合作保证金的还款计划邮件后,提出原告可以接受的退还方案,即2015年2月底前全额退还保证金,如2015年2月底之前无法完成全部退款工作,则应至少确保完成200万元保证金退还;如被告未能在2月底前全额归还,则剩余款项从2015年3月1日起应向原告支付占款利息以弥补原告资金使用的损失等。2015年1月26日,被告汇入原告账户50万元,招商银行收款回单显示“摘要:还备付金”。此后,被告未再退还原告保证金。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后,原告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表示放弃其第2项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湖南卫视〈呼啦〉手机互动APP技术商务区域代理合同》、《湖南卫视〈呼啦〉手机互动APP商务区代理补充协议》、往来电子邮件、公函、招商银行收款回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确认在双方合同到期终止后,退还原告400万元保证金,且被告已按其还款计划于2015年1月退还原告保证金50万元。被告所述该50万元系原告提出资金困难、向被告临时周转一节,因被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与招商银行收款回单所载摘要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原告未接受被告提出的还款方案,但是被告已对其债务予以确认,故被告的还款计划未得到原告认可,不影响原告主张保证金。因在双方就退还保证金事宜的往来邮件中,被告从未提出因原告未达成客户而影响保证金的退还,现被告在确认退还原告保证金后再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显然不妥,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保证金35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再主张资金占用费亦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宏蝠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文创天下(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证金3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嘉骏
审 判 员 江国荣
人民陪审员 李俊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