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205行初5号原告余成海。被告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27号。法定代表人邓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冬婷,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原告余成海诉被告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核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余成海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成海承担。
审 判 长 张桂媛
人民陪审员 李志英
人民陪审员 邹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