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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行初5号

余成海与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成海,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205行初5号原告余成海。被告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27号。法定代表人邓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冬婷,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原告余成海诉被告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核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余成海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成海承担。

审 判 长  张桂媛

人民陪审员  李志英

人民陪审员  邹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