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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097号

刘艳巍与商鹏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艳巍,商鹏飞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09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艳巍,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商鹏飞,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代偿款80000.00元、利息2520.00元、诉讼费26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商鹏飞下落不明,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艳巍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梨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侯博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