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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3484号

张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终字第03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王中华、嵇春来,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盐城市盐都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开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张某甲、王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农历9月26日婚生女孩张某丙、2007年农历12月25日婚生女孩张某乙,现均随张某甲生活。婚初,张某甲、王某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睦,张某甲曾于2014年4月2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该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射开民初字第0670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甲、王某之婚姻不准离异。近来,张某甲、王某因家庭生活琐事又产生矛盾,张某甲遂再次诉来一审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王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婚后十年间,张某甲、王某先后育有一女一子,目前女儿处于青少年时期、儿子系学龄儿童,均未成年。张某甲、王某更应互敬互爱,共同抚育子女,共建幸福家庭。张某甲、王某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双方如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求同存异,这些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应能有效化解,王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张某甲一直表示谅解和持积极的态度解决夫妻矛盾,期盼夫妻和好如初。故一审法院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张某甲、王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张某甲要求与王某离婚,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充分考虑两个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上诉人张某甲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法庭上均同意离婚;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分居多年;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已破裂;4.上诉人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依法改判离婚。

被上诉人王某答辩称:1、被上诉人没有同意离婚;2、上诉人对婚姻虽然存在过错,但被上诉人表示宽容谅解,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和好如初,且和孩子过了一个温馨的春节,一审判决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是准确;3、充分考虑两个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判决不准予离婚是应该;4、上诉人未尽到抚养义务,婚生子女一直随上诉人的父母生活,生活费是被上诉人供给的,如果准予离婚,这个完整的家庭,将会遭到十分不幸。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结婚将近二十年,并共同生育一个女儿和某,夫妻之间应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发生矛盾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当进行协商、多沟通交流,积极寻求解决矛盾的办法。希双方多考虑和顾及家庭的利益,共同搞好家庭关系,克服自身缺点,互相关心和照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张某甲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迎付

审 判 员  李留霞

代理

审判员  程登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