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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74号

陈德平、陈姹俊等与邓积、茂名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德平,陈姹俊,陈冠旭,邓积,茂名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白县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电白县电建车业有限公司,潘文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