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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362号

孙有海与郭建茹、贾国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有海,郭建茹,贾国喜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362号

申请执行人:孙有海,男,蒙古族。

被执行人:郭建茹,女,蒙古族。

被执行人:贾国喜,男。本院在执行孙有海申请执行郭建茹、贾国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建茹、贾国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茹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景宏

审判员  丛树民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乌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