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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4民初411号

原告张强与被告孔祥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强,孔祥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民初411号原告张强,男,出生于1986年7月1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拉尔市。被告孔祥振,男,现年约47岁,汉族,沙雅县农民,住沙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孔祥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2.5元,减半收取581.25元,诉讼保全费576.52元,共计1157.77元,由原告张强负担。

审判员  于江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明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