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民初411号原告张强,男,出生于1986年7月1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拉尔市。被告孔祥振,男,现年约47岁,汉族,沙雅县农民,住沙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孔祥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2.5元,减半收取581.25元,诉讼保全费576.52元,共计1157.77元,由原告张强负担。
审判员 于江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明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