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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245号

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老西门居委会澧阳中路001号。法定代表人易继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门县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老西门居委会马家巷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580627-2。法定代表人XX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门县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门县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石门县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7915825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保全申请费14532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2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子斌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晏耀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潘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