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092号原告蒋健,男,汉族,1991年5月10日。委托代理人李振华,永城市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士民,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得永(又名刘旺),男,汉族,1987年10月13日。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健与被告彭士民、刘得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健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0.5元,由原告蒋健负担。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宋 倩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紫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