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刑初2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雪、宋新萍),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暂住济南市历城区。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15年7月6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刊登在报纸的征婚广告得知济南历城区仲宫镇左而庄村民李某某征婚信息后,与李某某取得联系并向其表示有征婚意向。被告人宋某某和李某某见面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及真实姓名、年龄,于2015年7月底开始与李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左而庄村李某某的家中同居。2015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在历城区仲宫镇福祥酒店举行了婚宴,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以索要彩礼、探亲费用、购买家具、拍婚纱照、日常花销等名义,先后四次向李某某索要现金30000余元并挥霍一空。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宋某某的金项链一条及金戒指一枚,该物品为李某某购买。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山东胶州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宋某某的上述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金项链一条及金戒指一枚,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赵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