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01刑初字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习巧容、马梦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7日14时05分,被告人蔡某某持有Cl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LDF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杨某沿大理市大凤路由南向北超速(时速45KM/H,限速40KM/H)行驶至大凤路K35+300米处路段时,因未紧靠道路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身右侧与正在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赵某某碰撞,造成赵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系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量刑请求本院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某持有Cl类机动车驾驶证,但未取得E类驾驶证(准驾车型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2015年8月27日14时05分,被告人驾驶云LDF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杨某超速(实速45KM/H,限速40KM/H)行驶至大理市大凤路K35+300米处路段时,因未紧靠道路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右侧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在设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赵某某碰撞,致赵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交通肇事的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纳。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丁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0元。该款已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证照不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紧靠最右侧车道通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被告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系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及被告人请求宣告缓刑的意见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琳平
人民陪审员 茶建中
人民陪审员 赵 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敏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