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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897号

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毛艳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毛艳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897号原告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725研究所工艺实验楼1层118室。法定代表人何光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毛艳君,无业。

原告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毛艳君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世伟

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

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师丽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