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897号原告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725研究所工艺实验楼1层118室。法定代表人何光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毛艳君,无业。
原告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毛艳君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世伟
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
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师丽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