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岱执民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郑忠杰被执行人金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舟岱商初字第003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皓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金皓(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3×××22的存款人民币657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忆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董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