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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执字第634号

王军政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凤兰,王军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兰,女,194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军政,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凤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军政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在收到王军政2014年度、2015年度的赡养费用后,自愿放弃其余的20000元,并且申请人王凤兰书有结案证明和收到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3)郸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