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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689号

萧锐松与钟永权、谢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萧锐松,钟永权,谢焕新,唐文婷,杨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689号

原告:萧锐松,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李耀威,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永权,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谢焕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唐文婷,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杨敏,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萧锐松与被告钟永权、谢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原告申请追加了唐文婷、杨敏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耀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永权、谢焕新、唐文婷、杨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钟永权因经营资金紧缺,在2012年10月25日向原告萧锐松现金借款30000元,每月利息为900元,每月30日前付清当月利息,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2月底,之后双方同意将还款期限延迟至2015年6月30日,担保人谢焕新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义务。被告钟永权借款后至2015年3月份均有支付利息,但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另,被告钟永权与唐文婷是夫妻关系,被告谢焕新与杨敏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均发生在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被告应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催收上述借款未果,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钟永权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予原告,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2340元;2.被告唐文婷、谢焕新、杨敏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被告钟永权、谢焕新、唐文婷、杨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无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钟永权、唐文婷、谢焕新、杨敏的《人口信息查询表》打印件(均加盖佛山市公安人口信息查询服务专用章)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四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上有谢焕新于2015年8月28日手写的“同意担保直至上述款项还清为止”字样)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钟永权于2012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内容,被告谢焕新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至还清上述借款为止,后原、被告双方同意将借款期限延期至2015年6月30日。3.被告钟永权与被告唐文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加盖“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被告谢焕新与被告唐敏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加盖“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钟永权与被告唐文婷、被告谢焕新与被告唐敏是夫妻关系,四被告应对本案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未举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四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状所述属实。另查明,2015年8月28日,被告谢焕新书面同意对本案借款担保至款项还清为止。

被告钟永权与唐文婷于2010年6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谢焕新与被告唐敏于2008年9月16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有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被告钟永权应予以归还。原告自认被告钟永权已付清了2015年4月份以前的利息,虽然约定的并已支付的利息计算标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但因属于民事活动中双方自愿且已履行完毕的行为,故本院对已支付的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不再作扣减。现原告主张未付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该利息计算标准低于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钟永权与唐文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两被告未能举证证实本案借款未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唐文婷应对被告钟永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焕新自愿为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同意担保到借款还清日止,故其依法应当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借款虽然发生在被告谢焕新与杨敏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谢焕新未使用本案借款,原告也不能证明被告谢焕新因本案的担保行为而获利,故本案债务不属于被告谢焕新与杨敏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敏不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永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萧锐松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唐文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谢焕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永权、唐文婷、谢焕新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608.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慕芬

审 判 员  肖英青

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东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