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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578号

闫善良与王转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闫善良,王转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578号原告闫善良,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锋,系老河口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转运,男,1944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辉,男,1970年3月3日出生。系被告次子。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群,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系被告三子。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案由:返还原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善良与被告王转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需调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文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德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