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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民初108号

何光辉与曾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光辉,曾晓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108号原告何光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619,住吴川市。被告曾晓云,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324,住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辉诉被告曾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辉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光辉负担。

审判员  易国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欧 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