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董某,200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吴某,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5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吴某支付2015年度小孩抚养费72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红奎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