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唐一帆。申请执行人唐德成。申请执行人张桂连。申请执行人易丹丹。被执行人喻标。申请执行人唐一帆等与被执行人喻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03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喻标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标银行存款人民币2309.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