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143号。受理日期:2016年1月28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曾小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C8PN**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宝盖镇宋塘路与濠江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8.98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预缴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许鸿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子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