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4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
负责人:陈伯洋。
委托代理人:吕文英。
被告:俞斌均,男,1966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608090014),汉族,住新昌县七星街道锦绣华庭55幢111室。
被告:王晓斌,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210246276),汉族,住新昌县大市聚镇大市聚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与被告俞斌均、王晓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竺维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