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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民初156号

董绍恩与孙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绍恩,孙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156号原告董绍恩,退休职工,群众。被告孙泽民,群众,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绍恩与被告孙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绍恩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绍恩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绍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后835元,由原告董绍恩负担。

审判员  王献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彦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