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156号原告董绍恩,退休职工,群众。被告孙泽民,群众,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绍恩与被告孙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绍恩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绍恩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绍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后835元,由原告董绍恩负担。
审判员 王献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彦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