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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257号

武汉学院与熊志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学院,熊志刚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257号

原告:武汉学院(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龙峰,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保红,该学院副校长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熊志刚,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志刚与被告武汉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喻承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唐培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