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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2280号

杨鹿鸣与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鹿鸣,徐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2280号原告杨鹿鸣。被告徐富。

原告杨鹿鸣与被告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崔劲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鹿鸣、被告徐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鹿鸣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富辩称:向原告借款40000元是事实,但目前经济能力有限,无法立刻归还。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被告从原告的银行借记卡上取走20000元,后被告又陆续从该银行卡上取款,先后共取款6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已归还20000元,余欠40000元。2014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由于被告至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杨鹿鸣与被告徐富之间的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应当按约及时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鹿鸣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判员  崔劲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谭宇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