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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司惩13号

孙学科与被执行人李锡忠、陈春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春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湘0522司惩13号被拘留人陈春香,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704205868,住新邵县小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学科与被执行人李锡忠、陈春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春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春香拘留十五日,请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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