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737号原告陶云虎。委托代理人蔡磊,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金鸡湖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曹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陶云虎诉被告宿迁亿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陶云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陶云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0元,减半收取7325元,由原告陶云虎负担。
审 判 长 蔡元元
人民陪审员 朱万凝
人民陪审员 朱丹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音音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