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391号原告李忠言,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被告刘威,男,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
原告李忠言诉被告刘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李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言撤回对被告刘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忠言承担。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