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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391号

李忠言与刘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忠言,刘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391号原告李忠言,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被告刘威,男,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

原告李忠言诉被告刘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李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言撤回对被告刘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忠言承担。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