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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564号

何向韦诉李正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向韦,李正政,赵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564号原告何向韦,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正政,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赵梦,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何向韦因与被告李正政、赵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梦所有的鲁QAX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赵梦所有的鲁QAXX**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晓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学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