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字第453号申请人黄小朱,男。被申请人赵永波,男。申请人黄小朱与被申请人赵永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A86**号轻型普通货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A86**号轻型普通货车(价值1万元)。申请人黄小朱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师玉洁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霍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