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王少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靳少锋、王洁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仅查到并扣划了二被执行人共计21800元,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崔 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