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569-1号原告淄博鲁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王元朋,总经理。被告浙XX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陈永林,经理。被告浙XX纳建设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经济开发区。代表人叶利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鲁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XX纳建设有限公司、浙XX纳建设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751081.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XX纳建设有限公司、浙XX纳建设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51081.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俊功
代理
审判员 宁 学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