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督31号申请人方建伟。被申请人高王忠。被申请人龚建萍。被申请人叶军。被申请人王水根。被申请人杭州广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王忠。本院受理申请人方建伟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15日发出(2016)浙0109民督31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高王忠、龚建萍、叶军、王水根、杭州广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王水根、高王忠已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天内提出有效异议,本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作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可以转入诉讼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督促程序。
审判员 葛红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冯思琦 百度搜索“”